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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业限制导致劳动者在约定时间内不能从事擅长或者熟悉的工作,对劳动者的生存、就业造成显著影响,其适用范围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确定。实践中,认定劳动者是否属于竞业限制人员,应当重点考量劳动者是否掌握商业秘密或者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不掌握商业秘密或者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劳动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人员,用人单位以与上述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且其未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为由,主张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发布时间:2025-06-08   阅读:222次
2025-07-2-186-002
南京旭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刘某亮竞业限制纠纷案
——不掌握商业秘密或者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劳动者不属于法
律规定的竞业限制人员
关键词 民事 竞业限制 普通劳动者 商业秘密 竞业限制人员
基本案情
原告南京旭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旭某餐饮公司)诉
称:被告刘某亮原系南京旭某餐饮公司员工,在职期间从事冷菜厨师工
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及竞业限制协议,同时刘某亮向该公司提交放
弃缴纳社保申请书。刘某亮离职后,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入职其他餐
饮公司从事与南京旭某餐饮公司有业务冲突的工作,并且向社保部门投
诉,导致南京旭某餐饮公司为其补缴了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金,刘某亮
应当返还在职期间每月已收取的人民币1000元(币种下同)社保补贴的
50%。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刘某亮返还原告南京旭某餐饮公司
缴纳的社会保险补贴49000元(1000×98×50%);2.被告刘某亮支付原
告南京旭某餐饮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10000元;3.被告刘某亮赔偿原告南
京旭某餐饮公司经济损失91753元。
被告刘某亮辩称:1.南京旭某餐饮公司从未向刘某亮支付过社保补
贴,故无需返还。2.刘某亮离职后未在南京旭某餐饮公司附近上班,且
离职后从事的菜品制作与在该公司从事的菜品制作不一样,未给其造成
任何损害。3.南京旭某餐饮公司未对刘某亮进行过培训,也从未支付竞
业限制经济补偿。故请求驳回南京旭某餐饮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2日,刘某亮入职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江
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南京旭某餐饮公司并从事凉拌黄瓜、水煮毛豆等
菜制作工作,其于2022年5月13日离职。刘某亮在职期间,双方签订了数
份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22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13日
其间,刘某亮多次向南京旭某餐饮公司出具载明自愿放弃单位为其
申报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申请书。双方分别于2019年2月22日、
2020年2月23日签订《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载明:“一、1.对南京旭
某餐饮公司(甲方)提供给刘某亮(乙方)或乙方在受雇期间以其它方
式直接或间接接触的技术信息(诸如烹调方法、配方、技术诀窍、管理
文件、管理流程、研发项目或类似项目),以及其它任何方面的秘密或
专有的信息或数据(下称“保密资料”),乙方承诺仅将该等保密资料
用于完成其甲方分配的工作任务,并在甲方要求时立即将保密资料及所
有复制品交还甲方。乙方进一步同意,未经甲方事先书面授权,不直接
或间接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传播、公布、发表、传授、转让、交换或传
送任何保密资料;2.乙方在此同意就上述保密义务应由甲方向其支付的
补偿金已经包括于支付给乙方的工资;3.乙方在本条款项下的义务为乙
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以及甲方与乙方的雇用关系终止后2年内继续有效。二
、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进行或牵涉进任何在任何方面与甲方业务
相竞争或相似的业务;三、乙方如违反本协议,乙方因此所取得的利益
将归甲方所有,且乙方应向甲方赔偿5000-10000元的违约赔偿金,并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所赔偿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的实际损失
,则甲方将有权就其间的差额向乙方追偿等。”
刘某亮于2022年5月13日离职后,2022年7月至2023年2月在南京市玄
武区的一家酒店从事配菜等工作,2023年2月至本案一审时在南京市雨花
台区的一家酒店从事冷菜厨师工作。南京旭某餐饮公司未向刘某亮支付
过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2023年4月13日,南京旭某餐饮公司向南京市江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
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决刘某亮返还社会保险补贴49000元,支
付竞业限制违约金10000元及赔偿损失91753元。南京市江宁区劳动人事
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45日未结束,根据南京旭某餐饮公司的
申请,该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7月6日作出宁劳人仲案字(2023)第
2553号仲裁决定书,决定终结审理该案。南京旭某餐饮公司遂提起本案
诉讼。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4日作出
(2023)苏0191民初7212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南京旭某餐饮公司的诉
讼请求。宣判后,南京旭某餐饮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
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0日作出(2024)苏01 民终1476号民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刘某亮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竞业限
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
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据此,竞业限制的人
员应当是确实或者有条件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一般包括用人
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研究开发人员及技术员工、管理部门人员、财会
、秘书人员、重要岗位的工人等。鉴于竞业限制导致劳动者在约定时间
内不能从事擅长或者熟悉的工作,对劳动者的生存、就业造成显著影响
,其适用范围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确定。实践中,认定劳动者是
否属于竞业限制人员范围,应当重点考量劳动者是否掌握商业秘密或者
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如果劳动者“无密可保”,即使签订了竞 
业限制协议,也不负有竞业限制义务。
本案中,虽然刘某亮与南京旭某餐饮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但刘
某亮仅是一名从事凉拌黄瓜、水煮毛豆等普通冷菜制作的厨师,不足以
证明其接触用人单位的保密信息,南京旭某餐饮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
刘某亮在工作期间获取了菜品制作技术秘密。南京旭某餐饮公司将刘某
亮纳入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不当限制了刘某亮的权利,协议应属无效
。故对南京旭某餐饮公司主张刘某亮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不予支持。关于刘某亮应否返还南京旭某餐饮公司社会保险补贴
49000元。本案中,南京旭某餐饮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向刘某亮
支付过社保补贴,且刘某亮明确表示不予认可,故对其主张刘某亮返还
社保补贴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竞业限制导致劳动者在约定时间内不能从事擅长或者熟悉的工作
,对劳动者的生存、就业造成显著影响,其适用范围应严格按照法律规
定予以确定。实践中,认定劳动者是否属于竞业限制人员,应当重点考
量劳动者是否掌握商业秘密或者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不掌握商
业秘密或者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劳动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竞业
限制人员,用人单位以与上述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且其未履行竞业
限制义务为由,主张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不
予支持。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23条、第24条
一审: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苏0191民初
7212号(2023年12月14日)
二审: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苏01民终1476号 

(2024年3月20日)
本案例文本已于2025年5月23日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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