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22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丰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乳山路227号306室。
法定代表人:余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恒敏,江苏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长胜,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汽车工业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89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亮,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扬州市机电设备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皮坊街8号。
法定代表人:刘惠谦,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上海丰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汽车工业销售有限公司、扬州市机电设备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商终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丰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原判决中止执行。
审 判 长 王宪森
审 判 员 张雪楳
代理审判员 李志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侯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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